雷石普法|民法典中关于结婚彩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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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中,因为习俗的原因,男女双方结婚一般的话作为男方是要给女方一定的彩礼钱,但是有的时候双方因为彩礼钱产生纠纷,从而导致两个人不欢而散。

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民法典中关于结婚彩礼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关于彩礼有哪些规定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返还结婚彩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这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律师评述

雷石普法|民法典中关于结婚彩礼的规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赛律师


综上,按照规定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所以说要彩礼的说法并不存在,国家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对于这样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方式是杜绝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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