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浅析“不当得利”的认定和返还


雷石普法


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


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不当得利”概念规定的内容不是很多,基本就是一些原则性的概述: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雷石普法|浅析“不当得利”的认定和返还


《民法通则》针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和法律后果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不当得利需要由:一方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对方损失;取得利益和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四个要件组成。

1、一方取得利益
一方取得利益是指因由一定的行为或事实结果而取得了相应的财产或增加财产所附利益。一方取得的利益仅是物质性财产或财产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必须因一方取得利益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仅仅只有一方受益,而未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就无法成立不当得利情形。

3、须存在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因取得利益的人取得利益,而导致了受损人的损失,即是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但利益人取得利益和受损人的损失不一定完全对等,此大彼小或此小彼大,皆有可能,但它只影响不了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益人所得的利益与受损人所受的损失,其表现的形态也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情形不会影响到“不当得利”成立和实现。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采用了“没有合法根据”和《民法总则》采用了“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的用语,明确规定了无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即成立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范围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取得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和两种主观状态下成立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没有相应的界定,这种情形下给司法实践中操作会带来不便,主观”善意“的情形是否返还、返还范围或”恶意“的情形返还范围、是否可以请求赔偿,这些都不可置否。

三、我国2020年1月1日即将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的定义、损失的返还请求权及除外情形、“善意“或“恶意”主观状态下取得不当利益时,返还与否,返还范围,是否赔偿损害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阐述了法定与约定义务以外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不可以请求返还取得利益的除外情形:基于公序良俗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給付受损失;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給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例如,代为偿还债务等。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雷石普法|浅析“不当得利”的认定和返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


上述《民法典》中的三条有关“不当得利“条款,区别性的规定了主观”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状态下的不当得利且利益业已不存在,将不再承担返还的义务;主观”恶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状态下的不当得利,受损人不仅要返还利益,还需依法赔偿损失;对于得利人已将取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须在相应范围内对受损失人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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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浅析“不当得利”的认定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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