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近日,一则《宠物店误卖客人寄养兔子,新买家拒绝赔款还拉黑,女孩痛哭求归还》的新闻引起了关注,宠物主人杨女士因家中有事临时将宠物兔“朱迪”寄养在宠物店三个月,可当她按时去接兔子的时候,却被告知兔子不小心被别人买走了。虽然店长褚先生第一时间就联系了买家将兔子退回,并愿意进行赔偿,但买家却不予理会。杨女士的女儿得知“朱迪”误被买走时,非常伤心。在视频中,小女孩哭着对镜头说“叔叔阿姨,请你们还给我兔兔好不好?”十分引人动容,我们都能看得出来她是真心舍不得宠物兔,但兔子还能要回来吗?买主是否有义务将兔子还回来呢?
如果不考虑感情因素,仅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整件事中涉及以下两种法律关系:
1.宠物主人杨女士与宠物店之间存在的是寄养服务合同关系,杨女士将宠物兔寄养在宠物店三个月,并按时足额支付寄养费用。宠物店需提供相应寄养服务,并在合同到期后将宠物兔归还给杨女士。
2.宠物店与买主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买主支付价款,宠物店交付宠物兔,双方实际上均已履行完毕。
这其中唯一的问题就是宠物店卖给买主的宠物兔其实是杨女士所有,宠物店买卖“朱迪”实际是处分了杨女士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无权处分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答案:虽然可能乍一听有些难以理解,但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问题:无权处分人转让了标的之后,所有权人还有权追回吗?
即本次事件中,宠物店已将兔子卖给了买主,杨女士还有权要回来吗?
答案:虽然感情上可能无法接受,但从法律上来看杨女士无法再要回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次事件中,买主自始至终是善意的,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实际取得了兔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虽然兔子之前确实是杨女士的,但现在已经归买主所有了,杨女士无权再追回。那么最后,对杨女士来说还能怎么办呢?只能要求宠物店承担无法按时将宠物兔交还的违约责任了,至于具体的赔偿方式,双方可以协商。
律师总结:
小小的一只兔子背后也有着这样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会深思,但是在这里提示大家注意:虽然今天是一只兔子被卖了,但明天可能是一套房子被过户了,面对这两个价值相差悬殊的标的,从法律角度分析却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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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寄养的宠物兔被店家误卖,主人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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