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分家析产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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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赵甲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赵某1与赵某2。2018年3月,在村长与村委会书记的见证下,赵某与钱某签订分家协议,内容包括:
1、位于某镇某街的房屋1分给长子赵某1;
2、位于某镇某街的房屋2分给次子赵某2;
3、父母粮田土地及果树由本人种植管理,其收入归父母所有,父母因身体原因不能种植管理时,由长次子二人均分管理;
4、父母生活赡养问题,父母暂时放弃长、次子上交生活费,父母共同与长次子二人轮流居住,各住一年,每年10月1日起各轮流一年,如父母因身体有病需就医时,除国家政策性报销后,医疗费用由二人均摊;
5、关于长次子分房问题,可由长次子二人协商,经相关司法公证机关给予公证确认;
6、此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分家协议签订后,各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轮流照顾父母。

2020年2月,长子赵某1与父母发生了严重争吵,争执中赵某受伤随后报警并称遭到赵某1的殴打,经过民警调解,赵某签署了一份不再追究赵某1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2020年6月,赵某与钱某起诉赵某1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分家协议第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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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本案原告以赠与合同为案由,以被告严重侵害赠与人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即分家协议第一项。

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分家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实践中,多为亲属好友间才会产生无偿赠与的行为,本案的分家协议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还是分家赡养协议,原告主张,分家协议中两处房产均为原告夫妻二人出资出力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分家协议系原告二人处分自有财产,属于赠与合同,并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处分共同共有财产而属于分家赡养协议。

个人认为,分家协议性质并不是依据协议中财产的原有权属性质决定,而是根据协议约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确定。涉案协议是在原告二位在场主持,村长和村书记在场作见证,和两个儿子就共有的房屋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不仅明确了诉争房屋的归属,同时对协议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子女分得哪些财产及两个儿子获得财产后如何赡养父母,进行了明确约定,认定属于分家赡养协议,并无不当。

2018年签订《分家协议》时,被告作为长子32岁,次子29岁,已具劳动能力,全家人在分家前共同生活居住,应当可以认定两个儿子对其家庭共同财产作出了积累和贡献。因此,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分家析产纠纷。

最终,案件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的归属和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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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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