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银监会等16个部委、3900多家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了具有线上查询、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等功能的系统,该系统被称之为“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该系统,法院加强了与16个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目前利用该系统可以查询的财产类型包括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股权等25类财产和相关信息,基本涵盖了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近年来,该系统覆盖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网络查控,目前也已经上线试运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建设“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同时,多数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虽然上述网络查控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查找不到被行人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全国每年仍多达数百万件。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执行案件“终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案件“终本”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同时,一般还应满足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条件,但对执行法院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执行措施的,可以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依照《规定》第三条,所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指的是: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终本”方式结案时,一般还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査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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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终本执行案件如何取得突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