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公司大量涌现,这类公司最大特色是拥有大量创作属性的员工。比如,摄影公司的摄影师们、文化公司的新媒体编辑们还有互联网公司的软件开发们等等。他们的工作内容就是创作作品。
那么,职务作品的相关权益究竟是归公司所有还是员工个人所有?
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否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单位)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试用期人员等;二是作品是否是因为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亦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
工作任务是指自然人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果自然人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创作作品的行为并不是其在该单位的职责,那么作品就不属于职务作品。
下面这一真实案例能帮助创作者和从事创意工作的员工们更好的理解“职务作品”该如何判断。
2012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某某诉重庆某摄影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就是一则典型的涉及职务作品判定的案例。
该案中的原告关某某是美术作品《阁楼摄影》的作者与著作权人,曾在重庆某摄影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数码主管。重庆某摄影公司未经关某某同意擅自在其公司大门上使用了关某某的美术作品《阁楼摄影》。
法院认为,重庆某摄影公司未能证明《阁楼摄影》美术作品是在该公司的主持下,根据该公司的意志创作完成的法人作品;其同样也没有证明《阁楼摄影》美术作品是关某某基于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受公司指派履行任务所完成的职务作品。
故应当认定《阁楼摄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关某某。
重庆某摄影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关某某的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阁楼摄影》作为公司形象标识、广告宣传等,侵犯了关某某的著作权,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明确了职务作品该如何判断后,雷石帮你了解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的权利;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如果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简单判断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上述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此外,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著作权该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为了避免将来的权属争议,用人单位在临时指定不在创作岗位上的员工参与作品创作时,最好要下达书面的指令。另外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创作的与工作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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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