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而一项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规定“离婚冷静期”也在不断的争议声中问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于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立法的目的是避免婚姻双方因一时冲动选择离婚,从而维护家庭稳定。
具体而言就是,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在三十日内后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使在三十日届满后,也需要双方亲自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换言之,这给了婚姻双方两次反悔的机会。第一次为,申请登记后三十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第二次为,在申请离婚登记后的30~60日内,一旦有一方不再同意离婚也可以反悔不去申请离婚证,超过该三十天的期间后离婚登记申请也被视为撤回,即无法领取离婚证。因此,所谓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实际应为30到60天,不短于30天,也不超过60天。
而之所以引起巨大的争议在于,此举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是否会导致离婚难现象的发生?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涉及诉讼离婚,起诉打离婚官司无需考虑冷静期的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另外,民政部门仅对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没有争议的婚姻关系予以处理,若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则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要求离婚一方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离婚冷静期并不影响离婚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伤害。再者,家暴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在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待期,才可以完成离婚程序终止夫妻关系;
2、根据英国法律,经过9个月的反省和考虑期后,当事双方都认为婚姻不能维持,允许离婚;
3、在加拿大,只有在婚姻破裂长达一年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除非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
4、韩国“熟虑期”制度,申请离婚的夫妻规定必须经过熟虑期才能离婚,有子女为3个月,无子女为1个月。
可见,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所独有,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婚姻的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幸福安康,所以各国都对此有所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作此规定也是权衡利弊之后的选择。
四、该项制度实施之前,法院在审判中是否有相关实践?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条即是对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功能也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的裁判。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谨慎对待婚姻,冷静看待离婚冷静期,《民法典》下“离婚冷静期”的施行无疑会增加协议离婚双方的时间、物力、人力成本,但相对于一个人的重大人生选择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言这些多付出的时间和成本是在权衡整体利弊下的退让与割舍,以便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是给了个人或者说一个家庭二次选择的机会,让当事人作出的选择是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当然,必要时,诉讼也是受害方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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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冷静对待“离婚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