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裁判摘要: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房屋的出售,小区建设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总第292期)第36-38页
(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基本事实:
豪运公司称,帝景豪苑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豪运公司出资取得的,豪运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应当归豪运公司所有。
帝景豪苑业委会称,案涉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豪运公司不享有权利。案涉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豪运公司给小区业主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全部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了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车位就应属业主共有。豪苑公司不能取得案涉车位的所有权证,案涉车位不属于专有部分,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法院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两者并不矛盾。
由于豪运公司向小区业主出售房屋,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故豪运公司关于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所涉地上停车位应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小区车位,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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