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李某某在某市城区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工程已竣工,但这期间因其他事由没有向李某某交付房屋,一年后李某某和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房屋正式交接,社区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要求李某某将上一年度的物业费用一并交纳。
后来李某某偶然获知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业已交纳,也就是说,物业收取了两次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李某某认为物业作法不合理,拟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法院是否能支持?

02


法院观点




我国对物业服务的管理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出现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故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故意、过失重复收费的情形。
房屋业主完全有权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相应的抗辩,并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提起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李某某作为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故意或者过失于房地产建设单位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下再次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用,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物业应当依法返还违规重复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


结语




物业服务职责本身既为社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应当尽心尽力,严以律己,提高服务质量,互动共赢;以期物业、业主和睦相处,精诚合作,共创和谐社区!

04


法条检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雷石普法 | 业主向物业请求返还违规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法院支持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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