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述




吕方与其妻王玉生有一女吕红。王玉因遭遇车祸不幸死亡。吕方后与刘丽结婚,并共同抚养刘丽与其前夫生育的女儿张佳(刚满十二岁)。因吕红婚后一直在国外生活,无法时常回家探望吕方。故而吕方与刘丽又共同收养了一子吕洋(刚满九岁)。

多年后,吕红、张佳和吕洋均结婚。吕红结婚后第二年的时候其夫因意外死亡,后吕红嫁给了现在的丈夫赵某,并共同抚养赵某与其前妻的女儿小甲,后吕红也一直未再生育。张佳结婚后生有一女小乙。吕洋其妻因身体一直不是很好,故两人最终选择收养一子小丙。

吕红夫妻、张佳夫妻和吕洋夫妻相约自驾出游,因其子女们学校尚有课业,故将他们交给老人吕方和刘丽照看。自驾途中六人因遭遇极其恶劣天气而不幸全部遇难。后吕方因焦急和心脏病突发而不治身亡(并未立有遗嘱)。

吕方死后名下独有两套别墅价值共计两千万元。此时,刘丽、小甲、小乙、小丙是否均有权按照各自相应的份额继承吕方名下的遗产?

02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7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的配偶刘丽、婚生子女吕红(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子女张佳(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养子女吕洋(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刘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小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佳的生子女能够代位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小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洋的养子女能够代位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而小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红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吕方的遗产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有可能不予支持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请求。

雷石普法 |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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