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在离婚并不罕见的现今社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最大的矛盾点。一般的家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是以不动产、车辆、存款等形式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家庭涉及到更复杂的财产分割,比如股票、基金投资、债券、等形式的有价证券,以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等。更深一步的还有夫或妻持有公司或者企业的股份。这些财产的分割确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十分复杂。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读者做一个简单的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以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的形式表现时,该如何处理。
有价证券
首先是有价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人民法院对于有价证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处理的方式分三种:
一是双方自主协商,能够协商一致的,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结果进行处理。
二是按市价分配,按照可衡量的价格折现分配。
三是在前两者都不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大体均等的数量分配给双方。关于股份
其次要说的就是股份了,这里面分为三种情况: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出资、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配规则。简单的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需要分割给双方,需要人数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不同意的股东要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条件满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将该股份分配给双方。如果一半人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股份转让,但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他股东购买股份所得的现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给夫妻双方。如果一半以上的股东既不同意夫妻之间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股份,就可以视为股东同意股份转让,获得股份的配偶就可以作为该公司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分割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达成时配偶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其他合伙人有人不同意转让,则可以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人民法院可将其他合伙人受让的资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财产份额,则人民法院可以将退还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伙或退还财产份额,则可以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出资,该合伙人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如果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则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由经营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如双方都主张经营权,则双方竞价,价高者获得经营权,补偿另一方。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则按照独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综上所述,离婚纠纷中一旦涉及到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合伙企业出资等方面的分割,将会是非常复杂的局面。针对如此复杂的形式,聘请一位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保障自己的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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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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