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精神压力、情感压力不断的提高。夫妻之间因感情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比比皆是,也使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我国的《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那么“分居”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离婚诉讼律师对此进行解答。 三个方面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纠纷时,分居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人民法院认定分居一般要具备三个方面,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义务。 特殊情况
在实务案例中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仍旧共同居住在同一处房产内,只是分房居住,甚至日常饮食等方面已经做出明确的区分。这样的情况在人民法院离婚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并没有被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是因为在审判过程中,原告一方主张双方已分居,而被告不愿离婚,不承认分居的事实。由于婚姻生活是非常私密的事情,而双方在同一处房产内分居,提出这一主张的一方很难通过证据证明确已分居,其他人为此作证的证明力也很低,人民法院从证明责任角度作出的判定,必然会不利于提出主张的一方。
另外一种情况也常有出现:夫妻双方因工作、学业等原因异地居住,一方主张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的分居,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满足对分居认定中的分别居住和不履行夫妻义务,但是对于感情不和的证明通常需要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而对于感情态度方面的举证,达到足以被人民法院认可的程度是非常困难的。
由此可见,如若没有其他特殊的离婚事由,仅以“分居”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委托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专业的离婚纠纷律师,才能够为你的主张提供强有力的帮助。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怎样才叫做分居?离婚诉讼律师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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