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部分不再继续履行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三种方式。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强调合同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债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时会因主观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使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好处,于社会整体利益也没有任何增益。因而,通过法律手段让合同提前终止,并处理善后事宜,诚属必要,为此,法律上创设了合同解除制度。
就效力而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即使产生过给付行为,但是在法律上权利未曾变动,双方须将现有状态恢复成合同未签订之前的状态返还财产以此为前提,这也是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余地,在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的场合,则有成立不当得利的可能。
解除合同之后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包括以下: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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