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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我们的孩子到底谁来养?



新的一天又到了~
亲爱的你们有没有打起100%的精神
准备好新一天的工作呢!
雷小石可是早早的就准备好要和大家见面啦


今天带来的依旧是“雷石普法”系列栏目~
主要给大家讲讲关于子女抚养的那些事~


雷石普法| 我们的孩子到底谁来养?

雷石普法| 我们的孩子到底谁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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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我们的孩子到底谁来养?童女士与杜先生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2017年6月生育一子杜晓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生活观念上相差太大,常常发生激烈争吵。2018年1月杜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当时童女士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婚姻对于家庭的重要性等问题,未同意离婚,法院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是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并且,杜先生想方设法阻止童女士与孩子见面,无奈之下童女士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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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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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我们的孩子到底谁来养?杨某当年能够找个城里人结婚,让她身边的朋友都很羡慕,之后杨某生了个漂亮的女儿,一家三口过得平安幸福。然而这几年,杨某的丈夫投资的买卖干的特别好,钱也是越赚越多。虽然日子优越了,但杨某发现丈夫也渐渐疏远了自己,没过多久,杨某从朋友那里得知丈夫有了外遇。
  那段时间杨某夫妇经常吵架。一年后,杨某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长年在家当“家庭妇女”的杨某根本没有工作经验,既然没有收入来源,自然不能好好地照顾女儿。再三考虑下,杨某和丈夫达成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给了丈夫,她每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女儿原本和杨某特别亲昵,但自从离婚后,杨某渐渐发觉孩子的性格变了,脾气大了,还经常学着父亲说脏话。杨某和前夫因为女儿的教育问题吵了几次,但前夫总是说,“孩子抚养权归我,我就是孩子的监护人,让你看看孩子就可以了,你有什么资格管孩子?”
  杨某无力反驳前夫,她后悔自己当年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难道没有了抚养权,孩子的监护权也跟着没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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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文章来源:找法网;搜狐: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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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我们的孩子到底谁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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