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网络世界亦幻亦真,在其虚拟环境中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但其也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要合乎法律规范,越过法律红线“口无遮拦”,给他人带来名誉上损害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在网络世界中被侵权后,鉴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性,与现有法律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人身份必须明确。在发生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很难对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下面律师根据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和已有的诉讼判例。
介绍以下几种在查找或者确定侵权主体时可以采取方式:

01
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为人的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用户在网络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这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这些记录信息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原告因无法取得被告侵权的网上数据信息,故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的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的分析,可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
02
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上网用户的身份登记资料,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通过固定的电脑,而是在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也可向这些经营场所调取行为人的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的比对,可辨别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03
在查证侵权行为人的身份时,还应考虑纠纷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从网上“口水战”到现实纠葛的转化等各种情节,结合技术参数,通过综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别。
04
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站经营商将侵权内容删除后,网站并未按通知要求删除的,可以将侵权行为人和经营网站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共同赔偿,经过法庭审理,会最终确定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结语:
在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出国家及社会保护公民人格权利的决心,必将对网络虚拟世界,起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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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如何查找网络中的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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