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规定
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与专利侵权相关最直接的一些条款
首先注意第十一条中加红的部分
“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前提。因为专利权是一种对可售商品或服务的私有独占权,是交了保护费需要一定程度上垄断经营的,所以一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都肯定属于侵权行为。
关于第六十九条中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这里指的是相关的厂房、设备、人工、原料、销路、手续等都已准备就绪,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原来的计划产量、计划区域、计划销路内继续制造和使用,但是一旦超过原来规划的范围,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满足这一条的前提是需要保留好一切相关的材料证明文件,稍微有文件资料的缺漏,都有可能使得自身不能证明对于该项技术或方案的自主设计以及是在相关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做好的。
关于第七十条,这一条仅限于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因为对于使用者或销售者而言,本身并不具有核实每一件商品的知识产权属性的义务,因此,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入的,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一般由上游承销商承担。
在有些案例中,如果某个企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某个专利方法,那么:
1、如果该企业将这个方法变为产品是在相关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做好的或者已经做好了上面所述的各方面相关准备,那么该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的制造、销售、使用都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
2、如果该企业将想法变为产品的过程是在相关专利申请确权之后才进行完成的,那么无论该企业是否知情或主观故意,都有可能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具体的判断还需要经过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一一比对之后才能做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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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关于专利侵权的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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