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

雷石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确立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对外的法律行为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为实施,法律行为实施的重要媒介即为公司的印章、证照。公司证照印章等即是公司财产,也是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对于公司印章应当由谁管理、占有,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作出规定,但股东不能以其股东身份占有公司证章照拒不返还。
雷石普法|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

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

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02日,XX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XX亚公司出资21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70%;股东周XX出资9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30%。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李XX,总经理为周XX。


公司成立后,部分证章照由股东周XX持有。


后,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XX将其非法占有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财务报表、财务资料、会计账簿及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户密匙、优盾,即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资料返还XX公司。


审判过程中,法院查明确认周XX持有XX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人名章,XX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其他资料由公司会计持有,并非周XX个人持有。周XX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继续持有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周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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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1、在无证章照情况下公司如何提起诉讼?

本案中,一审法院向李XX本人核实,其认可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系其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本案起诉是XX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无证章照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签字确认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是公司意思表示。

2、公司的证章照应如何保管

①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②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③按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确定。

④如未以上述方式确定证章照的管理和使用,则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使用。因此,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对于公司的掌控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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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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