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今天《雷石普法》继续为大家带来关于《九民纪要》的解读。此篇主要针对担保法的争议——担保法的很多争议问题在会议纪要中得到明确回应。

《九民纪要》解读(五)
1.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中,要区分监管人的委托方是哪一方。在质押物已经交付给监管方的情况下,如果监管方来自债权人的委托,那么此时动产质押已经设立(历年真题考过);如果监管方来自出质人的委托,那么,此时,质权尚未有效设立。
2.如果监管人原因导致了质押物的毁损,在债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去追究自己委托的监管人的违约责任;在出质人委托下,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出质人主张违约责任(基于质押合同),也可以选择监管人追究违约责任(基于委托合同)。
3.生产设备上既设有普通动产抵押,也设有动产浮动抵押,依然适用担保物权的冲突规范,即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4.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也有质押的
4.1二者都完成公示的,即质押完成交付,抵押完成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
4.2如果质押交付,抵押未登记,此时两个担保物权也都有效设立,此时交付的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3如果质押未交付,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有效设立,质押未设立,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效
5.流质条款心以物抵债协议/让与担保一-费老大劲终于整理出来了,官方权威结论。
5.1债务届满前,甲对乙说,我承诺,如果我还不起钱,我用以担保债务的担保物直接归乙所有一一这个承诺在债务届满前,属于流质条款,直接无效。
5.2债务届满后,甲对乙说,反正我还不起钱,我用以担保债务的担保物直接归你算了一一这个承诺在债务届满后,有效。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5.3以上二者的共同特点是,在债务到期之前,担保物的所有权依然是担保人的,一切都要等到债务到期再说!
6.让与担保与上述二者不同,首先让与担保从最初在形式上就有借款和买卖两个合同,并且明确买卖作为借款的担保。而不是单纯的约定在还不起钱的时侯再去以物抵债
6.1让与担保中的买卖协议意味着,在借款尚未到期的时候,债务人就有在形式上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公示的义务
6.2并且,一旦这个形式上的所有权移转公示完成,那么,让与担保将使得债权人取得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效力。接下来就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事儿了。
来源:新浪微博
原作者: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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