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公司董事金先生利用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之便,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私自扣留。
多次交涉未果后,科技公司将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公司相关证照。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金先生返还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科技公司诉称,在发起设立科技公司的过程中,各发起人约定公司成立后由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并授权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
然而,金先生却借办理登记之便利,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与公司有关的全部证件私自扣留,管理层多次与金先生协商前述证照的返还事宜,但其始终拒不返还。
由于金先生扣留公司证照已一年之久,严重影响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故要求法院判令金先生返还公司证照。
对此,金先生辩称,本案并非简单的公章物权归属问题,而是涉及规范公司管理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问题,其暂扣公司证照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金先生称,从公司成立至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履行任何责任和义务,给公司及股东造成了损失,作为公司高管,他要求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损失。同时,金先生认为此次诉讼并未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是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必备工具,在不同程度上代表公司,具有重要意义。金先生在完成注册登记事项后,应立即将前述证照返还科技公司。金先生虽辩称其将公司证照暂扣为是为了避免造成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此外,公司高管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与本案诉争的返还公司证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金先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故法院对金先生的相关辩称不予采信。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金先生返还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审判实践中,公司公章在证照的移交、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时,公司首先可以通过内部的议事机制,例如召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途径进行协商,以公司决议的形式确定、完善公司证照的管理、使用制度。
对于仍不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私自扣留公司证照的行为,可由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证照的归属,恢复公司证照正常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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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