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一房二卖,用承担刑事责任吗?雷石普法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实际生活中此种行为时常遇见,那这种行为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雷石普法|一房二卖,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刑终487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概要
    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之父杨某1因拆迁取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作为买受人取得该房产。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按约定给付被告人人民币90万元,余款40万元待房屋过户时给付。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伪造《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杨某父母同意杨某出售此房的协议书又与被害人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一套以人民币120万的价格出售给梁某,当日,梁某以转账的方式通过X银行给被告人杨某转账人民币60万元,余款60万元待房屋过户时给付。


    2016年1月,梁某得知该房屋已卖给他人即要求杨某退款,杨某一直推脱,后梁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还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又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对其所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杨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所犯该罪具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此外,民事一房二卖与刑事合同诈骗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犯罪故意。


    在此案中,杨某将名下房产出售给刘某,收取刘某90万元售房款,房屋已实际交付刘某占有、使用,尽管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梁某违约需要退还刘某90万元售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某身负巨额债务,并无退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梁某的陈述和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杨某对梁某隐瞒了房屋已出售给刘某的事实,以售房为名骗取梁某预付购房款60万元。结合杨某的经济状况,其将骗得梁某的60万元对外支出后,既不能履约,又无归还能力,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总结:
综上,对于一房二卖问题,买卖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如果在此过程之中遭受欺诈,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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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一房二卖,用承担刑事责任吗?雷石普法|一房二卖,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一房二卖,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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