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盗窃但是无罪?雷石普法


今天吴律师和您聊一聊前些日子热议的案件,某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冒名顶替他人考试成绩进入大学;被冒用者十年寒窗归于乌有,十几年后东窗事发,才发现当年的行径。可气!我们来一起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因素。


雷石普法|盗窃但是无罪?

    作为旁观者,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很震惊,因为一个孩子苦读十多年,进入理想的大学多么不容易啊,这个大学可以改变他的人生,他的未来,但是就因为这个冒用者,他的人生被偷走了,等一等,这个“偷走了!”是盗窃吗?偷一个手机,受害人会感到愤怒,盗窃罪都能惩罚小偷,而且这个罪名最高可以达到无期徒刑,也就是说着实,人民群众是很讨厌盗窃罪的。这个案件里,如果按照盗窃的思路入罪,盗窃了他人一生,天啊!不死刑等什么呢?气死了简直!


但是法律人的思维不同, 我们要从构成要件上分析行为的违法性,首先:被盗窃的是什么呢?
    是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国家教育系统的秩序,相当于古代科举考试的中举,也不是什么身份证和其他国家公文。在法律术语中,我们叫他法益、法律上的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如果没有法益,就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和结果。


    那么再说到行为方面,这个冒用者,通常是17-18岁的年龄,有可能是未成年人,整个行为估算有制造假身份证、户口本,打点校长、招生办工作人员(行贿),教育系统改照片,至少有这几个步骤,一个未成年人很可能是完不成一系列操作的,他的家长,亲属很可能以及运作了整个事件之后才告知了冒用者去上学就好。
那么他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吗?
    我们在这个事件里看到了一个时间线,形成了犯罪的行为过程,在这条线段上面,冒名顶替的考生出现了吗? 没有,他之后才来的,那他是共犯吗?他就不是伪造这类证件犯罪、或者行贿行为的共犯了。


    这样也不能饶了他,毕竟受害者太可怜了,我们看看刑法修正案九里面规定了冒名顶替他人身份证件罪行不行。
在刑法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里有一个比较大的BUG,修九是2015年出的,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们不能用一个2015年的规定处罚2000年左右的犯罪行为,所以使用这个行为也不算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的犯罪。


    刑事上面似乎无法处罚他了?
    那简直太过分了。至少也还是可以主张他的民事责任的。对其家长,相关的责任人员,应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但是不管怎么解决,这个孩子的未来是已被改写了的,希望她能够积极面对处理的结果,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完成部分自己年轻时被偷走的人生。


    呼吁国家通过个案,完善法律制度,对这种盗人生的行为进行严惩,毕竟社会上的不公平是天然的,但是不公正是可以被修正的,教育系统的公正关乎于整个教育体系和国家发展的未来,应该严加处分这种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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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盗窃但是无罪?雷石普法|盗窃但是无罪?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盗窃但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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