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格式条款”?订立格式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现今社会中,无论是个人、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都会不可避免的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通过洽谈协商达成协议,或者签订一方提供合同版本,对于后者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格式条款(尤其是快递物流行业领域中的合同和作为附件“快递单”的背书条款)等审阅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会陷进“格式条款”风险中,直接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下面我们先了解和学习一下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阐述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并着重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尽的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有分歧的,民法典规定了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存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尽的义务责任、“格式条款”无效”几种情形、格式条款“认定时倾向于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利的解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贯穿于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整个过程中,与当事人息息相关,雷石律师提请慎重对待,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关于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