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无施工资质时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请求权的法院观点初析


雷石普法


一、无施工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施工合同系李连冬借用易昌公司的名义与金隅公司签订,故该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施工合同无效后,李连冬作为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应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

——【案例索引】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连冬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5)三中民终字第15490号


雷石普法|无施工资质时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请求权的法院观点初析


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强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此丁强作为承包人,就自行车棚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因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自行车棚现已竣工,且结合昊阳第五分公司单方出具的《抵账证明》,可以认定昊阳第五分公司已确认工程款的数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昊阳第五分公司、昊阳公司应当参照约定向丁强支付自行车棚工程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焦点二,丁强上诉主张要求昊阳公司、昊阳第五分公司连带给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自行车棚工程已经完工并无异议,且《丁强——8个自行车棚结账单》的签署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故丁强要求昊阳公司、昊阳第五分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计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市朝阳昊阳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等与北京市朝阳昊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2018)京03民终5102号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承包人即吴浪平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应具备的资质,故徐水林、吴浪平之间达成的工程改建部分的施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现涉案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完成,徐水林已实际使用部分房屋,对于徐水林所称有质量问题的厂房也早已由其实际控制,且徐水林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故徐水林应当按《欠条》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徐水林称北边760平方米厂房存在主体下沉、梁下沉等质量问题,但未在一审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徐水林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确对吴浪平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故对吴浪平要求徐水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徐水林上诉吴浪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2民终6978号


雷石普法|无施工资质时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请求权的法院观点初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二、招标过程中给予好处费的,应当认为招投标合同价款难以反映双方正常协商的真实意思,应以鉴定结果对工程价款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虽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曾一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给付高春立好处费的情形,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难以反映承发包双方正常协商的真实意思。故本案中不应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死价确定工程款数额,应当参考鉴定报告,对实际工程价款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万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2)朝民初字第07230号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无施工资质时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请求权的法院观点初析
雷石普法|无施工资质时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请求权的法院观点初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无施工资质时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请求权的法院观点初析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