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2日晚上,江油市纪念碑杨某茶馆内,龙某与康某某、邓某某、杨某华在一桌打麻将,事后龙某发现康某某等人可能是合伙串通起来赢自己的钱,为了查清楚此事,便通知取钱的行为人张某与之汇合,后龙某、张某二人强行将被害人康某某、邓某某、杨某华以及陈某颖从金鑫宾馆带至行为人陈某某在西山公园经营的茶楼处,并将康某某等四人拘禁起来。
拘禁期间,行为人龙某等人通过采取殴打、罚下跪、持刀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四位被害人将随身携带的现金1.73万元全部交出。
后康某某在拘禁地陈某某的家中接到了尾号为110的电话,于是行为人龙某等人便让杨某莲保管被害人交出的1.73万元现金,并出具了一份的收条,事后便送被害人康某某等四人离开。
离开后,杨某莲从保管的资金中支付康某某的就医费用500元。行为人龙某,陈某某案发即2016年1月14日17时左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杨某莲保管的人民币1.68万元已向被害人返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康某某、陈某颖、杨某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中行为人以暴力的方式强迫康某、邓某交出钱财,并致其轻微伤。该行为可能涉及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现实生活中,为了获取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拘禁扣押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学理上的观点为:为获取合法债务的,定非法拘禁罪;获取非法债务但未采取暴力措施伤害、杀害的,定非法拘禁罪;设局骗取他人债务,而后以获取债务为目的,根据其主观目的、行为表现定绑架罪、抢劫罪以及敲诈勒索罪,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暴力取债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的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二者不存在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便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应该根据客观行为分析是否构成抢劫罪。二是索要财物的数额是否与赌资赌债等数额相差较大,以此认定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被害人通过传统赢取行为人龙某累计6350元,剩余6000元行为人并未支付,但龙某通过暴力的行为获取赌资1.73万元,因此龙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龙某取得1.73万元和其暴力、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龙某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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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暴力索要“赌资”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