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前言


02
案情简介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03
法院裁判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父母有债务,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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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02
案情简介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03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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