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父母有债务,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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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雷石普法 | 父母有债务,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父母将其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子女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父母因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子女能否以房屋所有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裁判观点,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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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雷石普法 | 父母有债务,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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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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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案涉房屋应为李某1、薛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
案涉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赁均明显超过李某2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案涉房屋由李某1、薛某实际出资,亦长期由该二人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应包括在李某1、薛某作为保证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并无不当。李某2申请再审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要旨: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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