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用于产生功能作用方面的效果,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用于产生视觉感受方面的效果。这种差别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实际上与著作权法意见上的作品十分接近。在司法上,也常常有侵犯外观设计和侵犯著作权纠纷竞合的情况。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和著作权的区别在于:
一、
权利获得方式不同,外观设计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取得,而著作权自产品完成后自动取得。
二、
获得条件不同。外观设计想要获得授权,依然要满足专利三性的要求,即必须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著作权仅需具有独创性即可,即使存在两个作品一模一样的情况,只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著作权。
三、
外观设计和著作权无效情况不同。如果想要使一项外观设计无效,需要到复审委请求无效,然后由复审委发出无效决定书,才能最终否定专利设计的效力。而著作权不存在无效一说,只是在发生抄裘等侵权纠纷时会产生赔偿责任。
四、
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而著作权中与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例如署名权期限为永久。与财产相关的权利,例如,发表权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另外,不属于外观设计的情况包括:
(1)没有固定形状的物体。比如气体、液体。例如,飞机喷射的五彩缤纷的烟雾虽然很美,但仍不属于外观设计。
(2)外观设计不是自然物,比如精美的雨花石、根雕等作品。
(3)单纯的绘画作品不属于外观设计
当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发生竞合时,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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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外观设计与著作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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