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从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01
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02
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03
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就此类纠纷而言,由于委托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是中介公司要求其等候通知,而非自身原因未去签约,因此很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留心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居间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维权
01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02
由于居间合同系由中介公司提供,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违约金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条款应当提请另一方注意,并给予必要的说明,如果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由于增加了当事人的义务并没有提请当事人注意,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
03
立秋,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13个节气,更是秋天的第一个节气,标志着孟秋时节的正式开始:“秋”就是指暑去凉来。立秋时,北斗指向西南。从这一天起秋天开始,秋高气爽,月明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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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房屋合同违约金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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