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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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知情权遭受侵害后委托律师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股东也越来越多。但即使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取得了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来进行查阅,但由于股东自身原因而无法看懂这些资料又该如何实质性的维护这些股东的知情权呢?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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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吗?


雷石普法|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吗?

参考案例

王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系甲公司持股8%的小股东,因行使知情权与甲公司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后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王某查阅、复制;提供2002年至2012年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供其查阅。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王某申请委托他人查阅资料,执行法院以不符合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为由不予准许。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认为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王某遂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允许其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行使知情权。甲公司抗辩认为,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股东委托第三人代行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故王某委托律师等代行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诉讼中,法院查明王某已年届80岁,双眼视力只有0.25和0.5,不能清楚阅读文件,且患有脑梗阻等多种疾病;另查明甲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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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公司法及甲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均作限制性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又专业性较强,结合王某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身体状况,其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协助查阅具有合理性。允许其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既保障了股东合法权益,又未损害公司利益,应予准许。遂判决: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等公司文件材料供王某及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查阅,提供会计账簿供王某及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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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由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及的公司文件材料,如会计账簿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没有专业人员的辅助,普通人通常难以独立审查。所以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允许股东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但站在实质性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场,实践中法院一般允许股东在必要情况下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但需要提请各位股东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了防止泄密损害公司利益,一般来说这里的“他人”在实践中的最佳选择是同时具有专业知识和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的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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