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雷石普法
无论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其实主要都是内部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非法占用了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这点上来看这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但毕竟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还是不一样的罪名,那么到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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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雷石普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素,上述两个罪名在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比较近似,而在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方面有所不同:


1、 在犯罪主观方面,二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在犯罪客观方面,二罪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财物的行为;


3、 在犯罪主体方面,二罪有所不同。而犯罪主体的不同正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4、 在犯罪客体方面,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告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雷石普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

综上所述,相信读者已经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有了大致的了解,在此需要特别注意一点,那就是即使是国有性质的单位的财物,如果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利用从事劳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单位财物的,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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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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