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诱惑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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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威海中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出了二审裁定,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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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自2015年起,某公司威海分公司在社会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一年零九个月时间内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18亿元,签订出借咨询和服务协议共计1425份。环翠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清、刘某、岑某某三人作为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清、刘某、岑某某对各自参与的非法吸收的款项中被吸收存款人实际损失予以退赔各被吸收存款人。三被告人宣判后提出上诉。山东省威海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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