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每一个刚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一般情况下,首先接触到的都是婚姻家庭纠纷。大致上又分为离婚纠纷和继承纠纷两部分。在处理婚姻家庭这一大类案件的律师实务时,我发现从律师的角度思考,与一般人的思维有很大区别。举个例子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婚后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该采用何种手段进行救济?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可能会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代表着一人一半,那么一方擅自做出的赠与,即便另一方不追认、不默许、明确的表示不同意,赠与部分也应当有一半是有效的。而在这个问题上,从一名律师专业的角度出发,却是截然不同的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处分行为全部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对夫妻财产的处分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也就是说无须夫妻双方意见一致就可以处分。非因家庭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则需要夫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这一关于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问题上。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一方即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这里的“无效”是指部分共有人的整体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不能认定为夫或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有效,处分对方的另一半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体现在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共同财产,夫或妻均对整体的夫妻共有财产拥有处分权,而不是一人可以处分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
由此可见,假如出现夫或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他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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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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