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为劳动者维权指明道路

雷石普法

一般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对于自身权利义务有很多的误区。每当终止劳动关系时,自身权利会受到许多侵害。接下来的内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劳动者维权的一些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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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时候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来说:第一、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依法进行重整导致经济性裁员。第五、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降低待遇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第六、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六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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