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总公司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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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的债务可以找到总公司来承担,那么反过来总公司的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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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财产吗?


雷石普法|总公司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财产吗?

参考案例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9日,孟凡生、甘雨因与东亚公司(圣祥公司的前身)、腾安公司、祥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春中院生效判决,东亚公司需给付孟凡生钢材款7319306.20元及违约金。孟凡生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时,法院冻结了东亚公司建和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50435.10元。建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国主张建和分公司与东亚公司系承包关系,李建国作为建和分公司实际投资人,对被冻结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另查明,2006年3月17日,东亚公司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建和分公司,建和分公司成立后,与东亚公司签订《长春东亚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资质证书》中规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承包范围;建和分公司每年向东亚公司缴纳3万元业务费用,每年向东亚公司缴纳10万元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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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建和分公司系圣祥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也可以执行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李建国提出的其与圣祥公司关于建和分公司经营模式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三)建和分公司与圣祥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执行规定》第7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被承包的情形。

(四)法律仅保护合法权益,借用资质从事施工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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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分公司的债务可以找到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的债务在其自身不能清偿的前提下也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看到由于其中一个分公司的债务而导致执行了另一个分公司财产的情形。总分公司之间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与母子公司不同,非专业人士可能无法很好理清这些问题,建议遇到困惑的时候咨询律师,更利于维护您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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