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各国著作权法都强调著作权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
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 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综上所述
如果我们想要确定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满足条件,还需要观察这个作品是否有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并且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构成要件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