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论述切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顺应知识产权强保护需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进入了提升阶段中的精细化层面。
在此背景下,如何妥适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质量直接关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基于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考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增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周延性与完备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符合刑事司法的一般理论,满足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需求。从刑事司法发展趋向看,增进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切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符合落实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司法政策指引,并且有助于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协调。在现行司法框架下,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可能同时受到刑事与民事惩处机制的规制。
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而言,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进程更具必要性。
首先,在恢复因知识产权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应关注知识产权犯罪对于权利人私益的侵害。权利人适度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的知情权,是彰显刑事诉讼中“人的主体性”的要求。
其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存在证据收集与认定难度大等现实困境,而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兼具犯罪信息的探知与专业能力,可以协助侦查、公诉机关快速获取侦查线索、固定证据等,提供针对性的犯罪信息。并且,在部分案件中,需要由权利人提供涉案物品的相关认定意见。
可见,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不单是恢复权利人(被害人)正式“地位”的需要,亦是有序推进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
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具有寻求经济补偿的诉求,完全割裂民事与刑事审理的关联性可能导致被告人承担罚金后已无力再履行民事责任,或缺乏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动力。基于此,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适度参与刑事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民事与刑事责任认定,实现法秩序统一下责任认定协调的目标。
并且从实践理性的角度看,保护被害人权利与打击刑事犯罪并不冲突,甚至存在一定的耦合。相较于传统犯罪,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此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并体现在从公安机关侦查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全部诉讼环节,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有赖于侦查质量以及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把关。
允许对相关犯罪更为敏感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既是落实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要求,也是刑事案件妥适侦查、审理的重要路径。
但是有观点认为,基于《刑法》明确规定“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标设定,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应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否则会存在功能双重化的悖论。同时,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混淆了公益与私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可能导致两种权益保护相互冲突,进而对刑事司法结果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201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文义解释,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在于此类案件既无关人身权利侵犯,也不存在有形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情形。
在部分案例中,审理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如在刘明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不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陈小芳、陈文芳、元俊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中,二审法院亦持相同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并不存在侵犯人身权利或使权利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故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法院亦持类似观点。
部分案例则支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林立、潘磊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一审法院认可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娄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包括因商业秘密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利润损失,并采纳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所造成利润损失的具体认定数额,将其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在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法院同样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可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程序。
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契合恢复性司法等一般刑事司法理念,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性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地位,丰富其权利义务,一方面是保障权利人(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高效、妥适处理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
但在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路径设计上,除了应充分关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与义务外,也不能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济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三合一”背景下,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适度实现权利人经济诉求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
允许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影响《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性制度设计,可以在适度修正的基础上,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部分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权利人弥补经济损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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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知产案件中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