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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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愈演愈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但收获不大,那么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呢?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如下经验:


雷石普法|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雷石普法|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一、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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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运用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因此要积极督促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其出具相应验收单据。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LPR利息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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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建筑企业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进度工作量完成后,向业主收取的,这样的收款方式,能保证正常的组织施工与工程进度。

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一些建筑单位往往采用“异常”收款方式来承诺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谓异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

异常收款承诺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设单位要求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以存吸贷、参建业主的物业、以货币资金向建设单位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业主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业主的采购设备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担保、为业主办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收支行为等。

异常收款条件下的经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施工企业为了谋求工程中标,迫于无奈,只得答应建设单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后续资金张罗发生困难,经营不善或房地产项目销售不畅等,施工企业将承担工程施工投进和履约保证金不能按约回收等连带责任风险。

对于上述情况,对业主的履约能力要及时分析,采用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续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果断停工。资金碰到临时困难,如垫资继续施工,则应双方友好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担保。无法提供的,施工企业应选择接受由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抵押的作法。

与此同时,对拖欠款较大的房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采取法律措施,实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筑项目抵押给第三者,对风险度高的项目,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也是最后的选择。

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及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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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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