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很多控告过的当事人在见到律师后,都会问这么一句话:“我去控告,公安为什么不给我立案?”或者是“警察让我来来回回地跑了几个部门,谁也不管我的事。”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其实应当先对公安内部的职责分工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首先我们要厘清“受理”和“立案”的区别
“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控告的案件首先接受案件,然后制作案件登记表,并将受案回执交予控告人。
而“立案”是公安机关根据控告人的控告或者是受理之后经过初查认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需要立案侦查,在此情形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案。
一般来说,公安内部遵循的是“受理案件首接责任制”,即谁接受、谁负责。按照这个标准,无论人民群众是通过110报警还是去派出所控告,都应当有办案民警首先把案件接受下来,再根据其内部分工不同转移到分管的部门。但现实是,控告人去控告,往往被各个部门之间来回踢皮球,不接受案件也不出具书面的材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可见,公安机关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接受案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那么在遭遇到公安机关不受案的情况下,该如何实现权利地救济呢?
通常情况下,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内设的警务督察队进行投诉。警务督察队有对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的督查权力;也可以向本级公安部门的纪委或者法制处进行投诉,除此之外,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的上述部门进行投诉。
在受案之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又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经复议复核仍不能够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经过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话,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这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
律师结语
由此可见,刑事立案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需经过很多繁琐的程序,这时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控告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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