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民间借贷作为现代社会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互相拆借资金的一种手段,相较于银行贷款需要繁杂的手续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既方便、又快捷的融资方式。但是,在最近的几年当中,民间借贷的劣势也在愈发的显现出来。“套路贷”、“校园贷”等以各种形式滋生出来的新型借贷方式,其以高利息、巧立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为特点,专以急需用钱或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为对象,通过低本金高利息的形式发放给这些人群,最终形成一个难以填补的大窟窿,搞到很多人都家破人亡。因此,“职业放贷人”以及放贷行为亟需得到规制。《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对非法放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
《通知》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该条可以看出,没有放贷的经营资质,也不具有放贷的主体资格,再利用包括网络等渠道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能要触犯刑法。
具体到实务层面,很多“网络贷”其实都可能成为此次《通知》中打击的对象。一方面金融行业准入制度严格,经营资质不容易办理,另一方面这些网络金融公司针对的放贷群体基本上就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因此这些网络金融公司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极易涉及刑事犯罪。
在非法放贷行为中,有一种非常普遍的形式存在,社会上俗称为“砍头息”,即非法放贷主体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费用来收取利息,但借款人还是得以未扣除这部分费用前的金额来支付利息,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职业放贷人已没有出路
总之,在整治金融风险不断深化的今天,职业放贷人已经没有出路。想要在金融领域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合法合规的办理好各项经营资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也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轻信各种名义的贷款套路,一经涉足,必会成为对方待宰的羔羊。当出现被套路的情形时也不用着急,及时去公安局报案并委托律师,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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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职业放贷人”的末日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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