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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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刑法》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基本案情:

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2017年12月6日3时,被告人杨某在沪昆线龙家寨铁路大桥上,故意将道渣石和桥上的水泥步行板放置在上行线路铁轨上,造成K834次列车在沪昆线撞上障碍物后停车。

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安全分析意见书,载明:被告人杨某实施的摆障行为有可能造成列车脱轨、颠覆、毁坏的危险性而足以危及行车安全。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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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7年12月6日实施的故意在铁路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足以使运行中的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因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存在智力障碍,其对行后果的认知、判断不足的意见,经鉴定,被告人杨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杨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总结:

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的是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首先,该罪的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

其次,行为人需实施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比如拆卸铁轨、损坏交通标志、拔掉轨道枕木、熄灭灯塔的灯光、改变信号灯颜色等;

最后,破坏行为足以使得火车、汽车等发生颠覆、毁坏的危险,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如果实际上造成了倾覆与毁坏事故的发生,则满足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犯罪动机并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出于盗窃的故意窃取交通设施关键部件足以造成倾覆与毁坏危险的,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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