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近日榆林埋母案进入大家视野,那么这其中包含什么刑法问题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埋母案可能涉嫌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罪有何异同呢?
所谓遗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故意杀人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异同如下:
一、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中,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扶养人或被救助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遗弃的目的是为了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处于他人无法救助的境地而致使其死亡,那么就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行为人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病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车站、码头或别人家的门口等。遗弃者并不希望被遗弃者死去,而是为了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扶养义务或将自己应承担的扶养义务转稼于他人。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被害人放置于不能或不易获得救助的地方,并且明知或应知这种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病人遗弃在不便于被人发现的得不到及时救治的场所等。
律师结语:
综上,榆林埋母案中的行为人所涉嫌的可能不是遗弃罪,而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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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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