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对于股东来说却需要仔细斟酌。为防自身股权被“稀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即享有优先认购权。那么如果公司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增资,甚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股权被稀释的股东怎么办?


公司虚假增资
不知情股东股权被稀释怎么办?

参考案例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1日,黄伟忠与陈强庆等人共同设立了宏冠公司,其中黄伟忠出资80万元,持股20%。2006年10月20日,宏冠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变更登记为1500万元,新增股东新宝公司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同时股东及持股比例变更为黄伟忠出资80万元,持股5.33%;
2009年5月21日,陈强庆作为宏冠公司股东代表与苏州恩纳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8,248,500元价格转让了宏冠公司的全部股权,因陈强庆迟迟不将相应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黄伟忠,黄伟忠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后发现公司增资一事,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实际持有20%宏冠公司股权。另查明:根据宏冠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告新宝公司用于所谓增资宏冠公司的1100万元,于2006年10月18日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新宝公司。

法院认为
宏冠公司系被黄伟忠与陈强庆等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黄伟忠依法持有宏冠公司20%股权。在黄伟忠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且在股东会上签名同意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小结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所以遇到此类情况的股东们不用慌张,法律已经赋予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在实践中公司治理运行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无论何时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都先不必慌,咨询专业律师或可帮助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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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公司虚假增资,不知情股东股权被稀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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