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雷石普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是,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是否视为放弃,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既可能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简要讨论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终结—-即清算报告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债权人均可以补充申报债权,清算组应予登记。但是,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清偿将会受到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除非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外,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损害赔偿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即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后,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偿,并不意味着其权利必定无法得到任何救济。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律师总结

综上,债权人首先应注意,其权利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再次要注意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已经终结:如果已经终结,要注意债权人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再考虑清算组是否发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尚未终结,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清算组对此债权予以登记;对补充申报登记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对于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