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食用“野味”零容忍,这些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雷石普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爆发初期,媒体大量报道了关于这次疫情是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中的野生动物传播开来的消息。尽管根据最新的研究表明,此次疫情可能早已在华南海鲜市场集中爆发之前就已存在,但是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公众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加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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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的历史由来已久,或出于营养价值、或出于自以为是的炫耀,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是从捕猎到售卖到购买食用,这条黑色产业链从未断绝过,甚至愈演愈烈。我国早在1988年就针对野生动物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后历经三次修订,《刑法》中也针对野生动物相关犯罪进行了专门的规制,形成了较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雷石普法|食用“野味”零容忍,这些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显然因为此次疫情的爆发,国家更加坚定了要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因此,两高、两部在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中,对野生动物部分的犯罪也进行了专门的解释:


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雷石普法|食用“野味”零容忍,这些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此《意见》中最大的亮点是针对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进行了规制,所以以后无论是珍贵或是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件,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除此之外,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烂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更是显示了中央对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决心。


立法之余,更应当加大对于野生动物知识的普及,“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广告语放在任何时期都不过时。要让公众了解野生动物不仅和普通肉类的营养价值几无差异,更因为其身上携带了大量的寄生虫和病毒而异常危险,此项工作目前看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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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食用“野味”零容忍,这些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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