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各地在做好本地疫情防控工作之余,还抽调精干力量全力支援湖北。同时各地媒体及时发布疫情相关信息,使老百姓对疫情的问题能够及时掌握。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我们虽然能够更多了解一些“官媒”上看不到的信息的同时,由于审核的缺失,一些妄图吸引眼球、制造流量、谋取私利的谣言也在大肆传播,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
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但是针对不同谣言侵犯的法益不同,我国《刑法》中也设定了相关的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其中针对不同情况如何定罪作了专门的解释:
一、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五、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不仅易造成民众的恐慌,也要消耗更多的公共资源来进行辟谣。自媒体的兴起让我们更有机会看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网络也绝非是造谣生事之地。同时也希望民众能够提高识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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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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