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I股东知情权——作为投资者,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哪些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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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股东享有知情权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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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哪些知情权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限制,如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正当目的查阅会计账簿被公司拒绝时可以采取司法救济途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仅有查阅权,无权要求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有权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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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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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不包括。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但是,我们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富巴公司与海融博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亦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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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是否可以摘抄?







可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无复制权,但从词意上“摘抄”为“选取一部分内容抄录下来”,“复制”为“依照原件制作成同样的”,摘抄与复制的含义是不同的,摘抄本质上不属于复制。


股东对会计账簿进行摘抄,不违反公司法规定,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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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富巴公司与海融博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海融博信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根据富巴公司的申请理由,本案重点审查富巴公司是否有权查阅海融博信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裁定驳回富巴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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