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某某企业(乙方)与张某(甲方)、某公司(丙方、担保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因丙方未依约完成新三板挂牌,触发股权回购条件,甲方有意将乙方持有的10%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上述股权,回购价格=I×(1+10%)N,I为乙方向标的公司投入的原始的投资款总额200万元,N是一个分数,其分子为乙方投资款支付日至回购价款支付日之间所经过的天数,分母为365。
甲方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乙方完成支付,丙方同意对甲方支付的回购款项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价款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额外支付逾期罚息。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某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某某企业、张某、某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张某及某公司均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显系违约,因此水木企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首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合同需双方当事人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合同目的与实际签订目的不符,根据交易中实际履行部分,法院对其进行裁量。
以股权纠纷合同订立为例,股权的转移往往伴随着同等义务的交换,在诉讼中如果仅仅出现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情况,那么此合同往往不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而是作为一份借贷合同的基础上,处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合同内容的约定至关重要,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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