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JY公司与ADX公司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准确剖析,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JY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1
案件事实
2017年9月7日,JY公司与ADX公司签订尾号007号采购合同,采购物品为电抗器等,合同价款228300元。
2017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尾号HW001号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物品为晶体组件等,合同价款913967元。
2018年3月26日,双方签订2018032601号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物品为太阳能电池组件等,合同价款405405元。
上述三份合同共计货款1547672元。后,JY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ADX公司陆续还款,最终经双方核对后,ADX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称欠付JY公司6185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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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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