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与被告天津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后来被告表示增加合同金额,否则不再履行合同,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天津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孙某的住所地为天津市B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天津市B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本案应依当事人签订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移送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天津市B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合同的工程地点在天津市A区,故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不妥。故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报请天津市某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02


裁判要旨




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当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A区。故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由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但该约定已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应予纠正。

0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雷石普法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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