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首先以江苏省、浙江省为代表,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


江苏、浙江两省为代表的多个地区认为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劳动者不愿意见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其次以北京为代表,支持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


北京等一些地区认为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承诺应属无效,支持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最后在广东,认为员工不能突然袭击,应给公司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进而确定是否支持经济补偿。


劳动者如果反悔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话,应当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若用人单位不改正,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改正的话,则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驳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从以上的各地区的法规可以看出,各地都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劳动法规和规章,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最低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文件(规定、条列、办法),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要重视各地高院的会议纪要和对某方面问题的答复,不要想当然,应该根据各地方的规定,来处理相应的案件。

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